
追打小偷倒致小偷受傷害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3-27 22:4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646
- 律師評價:505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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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母親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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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母親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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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母親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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