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父母離婚監護判給父親,母親告子女棄養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12:23
- 文章人氣:329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現行法令有規定如果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保護扶養子女義務者 在民事責任上子女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對該父母之扶養責任 2.在刑事責任上 可以免除遺棄罪的成立可能 3.如果你們當時確實因為法院判決由父親照護 母親沒有正當理由都沒有盡到扶養責任 現在才請求子女應扶養 母親主張應該是無理由的 子女應該也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5 15:32
- 文章人氣:349
- 個人積分:96496
- 律師評價:24065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是此,您似得主張該條規定,而不罰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第 1/1 頁
- 1
共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