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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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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18 
  • 文章人氣:445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緩刑撤銷後,即需執行原本判決所宣告之刑,所以是否能夠易科罰金,也要看原本判決主文有無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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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41 
  • 文章人氣:437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撤銷緩刑之規定為刑法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或75條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若緩刑撤銷,即無第76條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適用。須受原本刑之宣告拘束。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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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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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點之規定,有關非常上訴或再審經撤銷改判致刑期變更、免除或許可保安處分之執行、免除刑之執行、撤銷緩刑之宣告、撤銷保護管束、定應執行之刑、累犯更定其刑等案件,及假釋中或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案件,經聲請法院裁定後再付執行案件,於號數上冠以「執更」字樣。故本件依您所述應是對於撤銷緩刑之宣告之案件,經聲請法院裁定後再付執行。

    後續再付執行應依原判決所確定之刑度由檢察官再為執行,若符合易科罰金或者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依法得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但檢察官有權限否准聲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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