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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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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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現場是否尚有其他人在場,以及女方是否事後有馬上去驗傷等情形,都是會影響本件判斷之重點,而妨害性自主,可處三年以上之刑,是屬重罪,您應小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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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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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犯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不過要構成該罪,也要符合相關之構成要件,檢方必須舉證您有強暴之手段,您亦可提出當天之監市律影帶或對話紀錄證明非為強暴而為自願。針對對方所提出之證據加以爭執,對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加以攻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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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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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案發當日雙方皆有喝酒,對方除了可能主張您有使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外,也可能係主張您是利用其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而為性交,亦即乘機性交罪,該罪得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醒您應謹慎處理,建議您應請求調閱ktv之監視器畫面,以釐清當時之情況,並且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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