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支票相關問題
- 呂文正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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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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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廠商以不相當對價轉讓該三紙票據與第三人,您與廠商間之抗辯,如廠商並無給付貨物,得對抗該執票人。但如廠商以相當對價轉讓,該第三人如知悉廠商轉讓前該廠商無給付貨物等情,您得以主張第三人惡意而不給付,但您需負舉證責任。
其次,就該三紙票據如擔憂其流通,得聲請公示催告,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聲請除權判決。
如有更進一步問題,煩請來電或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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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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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問該張志票是否為記名並禁止背書轉讓呢?另關於票據抗辯之主張可能有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或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兩種可能之適用,視具體個按狀況有所不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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