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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後不還上班保證金

  • 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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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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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七萬元整代替人事保證人為受雇之保證金,繳交並開具履約保證金證明書後,後簽屬勞動契約並於隔日正式開始上班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

    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侵占罪嗎?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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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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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本案似乎僅為民事糾紛,本文建議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支付命令,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

    2、倘若您在中壢的分公司上班,則於中壢提起救濟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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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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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似有相當之難度,除非您具有更多之相關事證資料,否則比較傾向提起民事訴訟,對其先聲請支付命令。在您可向您上班地點之桃園地院請求相關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