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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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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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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強制執行對方仍可以去聲請,但若您名下無財產,對方則無法進行至查封拍賣階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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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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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強制執行應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若其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可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則現階段應尚無遭到強制執行之可能。再者,若您本身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者,則即使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實際尚亦無法扣押任何標的以為變價供債權人受償,則執行法院最終也還是只能以執行無結果終結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