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辱罵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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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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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次按,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均須告訴乃論)
本案所涉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均無不可。故後續您可以具狀或者前往警方制作筆錄方式,撤回本案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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