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專家,小弟有些法律問題想請教麻煩解惑,感恩!
1.103年1月10傍晚約17時50分,地點三峽某公家機關門口,事發情況:因門口台階處光線不良而踢到台階跌倒,導致左手臂骨折,這樣可以請求國賠嗎?
2.事發當時並沒有照相以及報警,立即到醫院就醫,無佐證資料證明受傷當下情況,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補救.
如果事實如你所說,有國賠的問題,先對該地方,在跟你受傷時差不多的時間去拍照,作為請求國賠的依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建議可看看附近是否有監視器,或許有拍到受傷時之情況,這樣對於舉證會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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