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筆小坪數土地,甲、乙、丙三人分別持分1/3,該筆農地因加入農村自辦重劃,將可配回持分建地。先前因有建商收購甲、乙兩人土地,但丙不願賣,現況為建商持分2/3,丙持分1/3。
最近重劃會通知因建商欲將該筆持分2/3的土地與其他地號合併分配,結果將造成丙所持分的1/3土地面積不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僅能領取土地徵收的補償金,補償金與配地價值差了一半。
請教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將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所以丙不得再請求買回土地
但可以再訴訟請求賠償
因為您提供的訊息有限
再加上土地案件很複雜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及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或來電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要請求損害賠償似有疑義,仍應先釐清整個案件事實,才能研議應如何進行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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