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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出售,優先購買權問題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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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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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所以丙不得再請求買回土地

    但可以再訴訟請求賠償

    因為您提供的訊息有限

    再加上土地案件很複雜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及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或來電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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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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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要請求損害賠償似有疑義,仍應先釐清整個案件事實,才能研議應如何進行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