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部調查妨害我名譽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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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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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還是規定警方應該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警方詢問 所以原則上還是以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 比較有效果 2.至於如果對方檢舉事由不實 顯然出於虛構確實有誣告嫌疑 但如果是雙方認知有落差的問題 是否會有誣告罪可能就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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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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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知還是以書面通知,比較符合規定亦具有效力。再就對方對方之檢舉,瑞對您造成相關刑事訴追,似有誣告之嫌,若僅是雙方認知上之差異,即有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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