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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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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17:55 
  • 文章人氣:379
  • 個人積分:742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阿誌您好, 1. 對方已經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您得執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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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18:06 
  • 文章人氣:402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調解會之調解成立,後續、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待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您即可逕以該經法院核可之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對於債務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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