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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k他命 有期徒刑兩個月

  • 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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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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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該案件刑責表述到此結束)

    但上網看了其他相同案例

    另一同案例(文下以A代替)

    甲○○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為什麼本人判的刑期 比他少 卻不得以緩刑

    在減輕其刑的段落中A是

    (四)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板模工作,月入 
    新臺幣約1萬5千元之生活狀況,而其明知愷他命戕害身心 
    ,竟予無償轉讓予他人施用,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將毒品轉讓吸毒者,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 
    之危險性,且助長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其轉讓之愷他 
    命數量尚微,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態度尚佳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儆懲。再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存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本院認 
    其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 

    而本人的內容是

    因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因法減輕其刑

    但 本人家中有一名 患有癌症的父親(若有需要麻醉或是身體檢查時皆須家人陪同) 而且我也有在CNC車床工廠工作 且 唯一的弟弟也即將入伍

    若是我因刑入獄 家中經濟重擔將失衡掉到年邁的母親身上 

    如要上訴 且因經濟問題 無法請律師幫忙寫狀紙 

    可否就註名 1.同樣案例中 刑期比我高的 且無交代來源的案例中 都可以緩刑 為什麼我不可以 2.家中照顧父親 以及 經濟 問題 3.有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用這三點要求緩刑或勞動服務替代呢

     

    若是要寫狀紙 應該如何著手  可以用打字的嗎  網路上下載的到狀紙格式嗎 

    直接寄到法院即可嗎 聽說需要手續費 是要附在狀紙裡面嗎 要著名是寄給哪個單位的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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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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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緩刑是承審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原則上若您在事實基礎全未變更之情形下,空口要求上級法院改判,二審法官未必就會買帳而予撤銷改判,再者,本案原宣告刑度原屬可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您的上訴理由以判刑二個月只得入監執行作為論據基礎,恐怕即與事實狀況不符,二審法官似乎很難憑此無法入監執行之主張改判緩刑
    不過有上訴就有機會....加油,謹祝福您。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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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1 16:03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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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 我想你誤會了 

    我的處分 是 有期徒刑兩個月  (並無宣告 得以易科罰金/勞動服務/緩刑之處分)

    我想上訴的原因在於 

    1.我有因為自白 而查獲其他正犯

    2.我家中經濟重擔是我在負責以及家中有罹癌的長輩

    3.我舉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 刑期比我多一個月 也無交代來源

    在我刑期比他短 且又有完整交代來源的情況下 為什麼舉例案件中的當事人

    可以有勞動服務替代的權利 而我沒有 ( 還是說 這是要自己去申請的 )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不知道判決書內容若是記載刑期且無宣告其他替代處分

    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其他替代方法 

    "希望可以申請到勞動服務替代"

    (另外 若連勞動服務都無法申請通過的話是否可以申請提早服刑 

    因為這件事情 也離開原本工作公司 無法找一份正職工作

    如果半年後才執行 那我這半年的時光都是浪費掉)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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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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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救濟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您上訴理由僅判太重或為何他人有緩刑而我沒緩刑等,似非具體理由,很有可能上訴駁回之。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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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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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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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以下二項刑法第41條所訂易科罰金之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

    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惟本件法院是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加以論處,該項轉讓偽藥或禁藥罪之最重本刑已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依法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但「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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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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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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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感謝律師們的答覆 今早也前往區公所諮詢過了 目前得知的是 該名義務律師是跟我回答 也有可能是在書寫判決書時 法院方面忘記 而賴律師的意思是 我的刑責是符合緩刑又或者勞動服務   而若是院方漏通知 我可以在請求重新判決 或者 請求緩刑或者勞動服務替代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