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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該怎麼寫比較好

  • 善良小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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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23:54 
  • 文章人氣:998
  • 個人積分:6
  • 本人前些日子被女友的前男友毆打左臉挫傷,我有去報案但未提告,他想和我簽和解書條件我開,但不知如何下手還請律師幫忙,大概要有甚麼條件對我才有保障及安全?

    另外我想問我不太想看到他,所以簽和解書的時候可以請別人幫忙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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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1 00:12 
  • 文章人氣:383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被害人這一方於洽談和解時,最重要的是要決定賠償條件或是賠償金額,因為一般情形下,若和解書簽立後,除得依約請求和解金之外,都會載明就系爭事件被害人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權等相類文字,故而賠償金額寫得少了,日後也要不到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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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1 00:12 
  • 文章人氣:349
  • 個人積分:17766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建議您可以提起傷害告訴後再來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錯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提告後比較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等談成和解後再撤告

    和解書內容可以請律師幫忙撰擬

    不想到場也可以委請律師幫您與對方簽和解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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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1 01:05 
  • 文章人氣:411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您如果決定提告,要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向警察或檢察官明確表示;法定代理人不一定要出面,提出同意書就可以了;除了醫療費用外,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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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23:26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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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書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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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23:27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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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書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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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13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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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書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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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書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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