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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妨礙性自主罪!!

  •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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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9:39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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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與女方是現任情侶,事發當時無酒精、藥物。

    精神狀況良好,也無障礙,雙方都已成年

    因吵架後,女方的前男友幫女方報警,且女方原本不告,被警察強制提告

    女方有去醫院驗傷,但報告結果是無傷的,

    因男方還沒到達去偵訊的期間內,雙方已經和好,恢復情侶關係,也有外出拍照跟LINE甜蜜的言語,

    男方之後要去偵訊時候也會帶女方一起到案說明是場誤會,

    請問這樣男方會被告的成嗎?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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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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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你好

    照你的敘述

    男方不會有刑責的問題

    相反的還可以對女方的前男友提告誣告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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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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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請問!女方陪男方到案說明

    女方也承認是兩情相願的

    這樣男方會被起訴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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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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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驗傷沒有結果,女方於製作筆錄時也表示,是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則並不會構成,且女生的前男友恐構成誣告罪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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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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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可一同前往說明,男方無強制,乃誤會一場。就前男友部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對其提告誣告罪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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