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有兩次酒駕科刑紀錄 在103年3月2日 再次酒駕倍攔查
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42毫克。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危險駕駛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經由網路上的類似案例中得知 ,簡易判決處刑書刑度上最重為六個月。
想知道這樣的案件,能否易科罰金。或是緩起訴處分?
您好!本件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代表已經起訴,也就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但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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