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生威脅家屬
-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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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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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父親重度中風臥床六年,年88歲,有高血壓、肺炎感染及心臟異常肥大病史,每兩個星期會請居家護理師前來檢查健康狀況。
今於3月20號因血栓住進榮總急診,並於3月21號下午兩點住進一般病床,星期五當天完全未見主治醫生前來診斷,之後星期六日時由住院醫生告知診斷及治療方式,方式有三:打藥,局部麻醉通血管,全身麻醉截肢。因家屬考量父親年紀及病史,因此拒絕做截肢,住院醫師告知會將訊息告知主治醫師後離開。不料,星期一3月24日早上約10點時,主治醫師來巡房時未見家屬,立刻大聲責罵家屬所顧之外傭,約5分鐘後,母親來到病房,醫生口氣不善說整整五六天未看到家屬,質疑家屬不關心病患,以及病患血栓問題是家屬照顧不周的錯,但事實是自病患住進急診至移入一般病房以來,前後加總不到四天,何來五六天?且這四天以來只看到過急診室醫師及住院醫師,就是沒看到主治醫師,又何來主治醫師所謂他來好多次想找家屬卻完全不見人?甚至還語帶威脅問家屬:“要就一句話,截肢或不截肢?不截肢就抬回去!”並揚言“外面多的是醫院,隨便你們愛選哪一家!”家屬想解釋拒絕截肢原因及病患病史及狀況時,主治醫師卻不斷說“我現在喉嚨痛,不想聽也懶得跟你解釋那麼多!”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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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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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以目前而言,應注意醫生有無盡到告知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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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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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醫生之相關言論,私下錄音,向醫院檢舉或衛生署檢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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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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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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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師不善盡其職務上之義務(像本案中的告知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會有行政上的責任(罰鍰及移送懲戒)。若因而發生損害或損害因之擴大,還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 至於刑法部分, 應不構成刑法305條(您應是誤認為346條了), 因為醫師並無積極之加害行為, 只是消極不想治療(如果不截肢)和服務態度不佳, 也不是存心要加害您父親的身體健康. 但他不管您父親死活的心態, 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未必故意, 間接故意)
3. 您的案例值得醫師深思. 身為醫師, 我將您的經驗轉載到本事務所的FB上, 也請您不吝至該FB上, 展閱<告與不告之間:你會告嗎?> 一文, 共同對於醫界的心態, 作一反思. (http://www.lawmed66.url.tw)
醫師法:
第12條之1(告知之義務)【相關罰則】§29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第29條(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第25條(移付懲戒之情形)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療法:
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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