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符合人身攻擊以及毀謗名譽??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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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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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無論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是第310條誹謗罪要成立都有困難,因公然侮辱須以「公然」;誹謗須以「意圖散布於眾」為成立之要件。但是在本案中,您大哥的妻子似乎僅發送簡訊給您以及您丈夫,除非可以證明有其他人也收到這些簡訊,否則將難以構成刑事上犯罪。
民事部分,因這些簡訊內容顯然是對您的人身攻擊,涉及名譽權的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以及第184條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依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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