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命令寄送問題

- 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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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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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搬走之房客,仍有積欠費用,欲發支付命令追討,有三個問題想請教
1.房客人已走但戶籍仍在我租賃給他的房子內,這間房子會有大樓管理員一併簽收掛號再分給住戶,如果大樓管理員簽收了,就等同於他已經收了並開始算20天嗎?
2.支付命令一定要本人簽收嗎?如果寄到他親戚家由他親戚簽收或寄到他上班的公司也可以嗎?
3.由於支付命令有三個月期效性,那請問如果寄給債務人本人他拒絕簽收,也算沒有收到嗎?
實在是有很多盲點跟疑問
相信這應該是很多人都想問的 先預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一定大力按讚!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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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確已遷出該址,則該處依法依法應不構成債務人住所,從而即使大樓管理員蓋章簽收亦不構成合法送達,從而即使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亦無法影響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失效之結果,屆時經債務人異議,法院還是會撤銷確定證明書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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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故若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住所經送達後,無人簽收者,當然即因此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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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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