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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私自將我家外牆出租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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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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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不理不睬,建議你轉由律師先提出存證信函,訴之求償.....等。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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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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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洽詢工務局其表示外牆屬專用部分非共用部分,此點律師看法為何?

    請就下列關鍵問題給予指教,謝謝!

    1罪名?

    2求償金額?

    3 求償期間範圍?

    ?4先發存證信函?亦或直接提告?(兩者差別?何者有利?)

    ?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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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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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需律師進一步的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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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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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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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你應該提出排除妨礙訴訟之外,另外可以在同一訴訟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價格可能需要用鑑定的,所有權部分時效是永遠,不當得利是五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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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超群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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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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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請求對方拆除廣告,此時效為永久,及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時效為五年,及請求對方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害,此時效為二年。若您先前已有發過存證信函給對方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律師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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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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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和侵害所有權之侵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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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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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