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土地原本讓一個長輩出租收租金當零用錢,
這位長輩過世後承租人把土地當自己的使用還想出售,
報警控告也無法阻止他繼續偷偷使用土地及水電,
土地在曾祖父名下,電表在其他人名下,
請問在此狀況下要如何阻止並控告他竊用?
你的長輩把土地是免費給親人去出租嗎? 如果是會好辦一點
若不是則為不定期租賃契約,需要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要回土地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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