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繼承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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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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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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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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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案並無代位繼承問題,由你妹妹單獨繼承。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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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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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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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拋棄繼承並非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故不具有代位繼承之要件,拋棄繼承人之子女當然即無法主張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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