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他命轉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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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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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緩刑,除非事後撤銷緩刑宣告,否則刑罰暫不執行(所以沒有辦法易科罰金),但緩刑之條件及所為保護管束均必須執行。
刑法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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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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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刑似為對您較有利之情形,您無須繳納相關罰金,僅需定期報到即可,建議您應符合緩刑之相關規定,避免緩刑遭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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