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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被逼車

  • 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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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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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大好,小弟今日開車時發生行車糾紛
    當時情況如下所述
    小弟於6/15日22時左右,開車接送女友下班;行駛台南市健康路,後在西門路和健康路口迴轉至健康路;此時一名男子騎車由我左後方到我正前方攔車。
    當時該名男子並未有任何表示,因此我們對峙片刻我開車離開;之後行駛約
    100公尺後,我於健康路與永福路交叉口停紅燈時,該名男子騎車由我右手
    再度攔車,並大聲叫囂且亮出金屬棍棒要我下車理論;此時我請女友報警且
    加快速度駛離現場,對方一路叫囂追逐我方直至大同路時,我又請女友在報
    案一次,後追至大同路左轉至中華東路對方才放棄。

    之後我開車至永康復興分局報案,後輾轉至大林派出所報案,承辦員警表示
    如無人身財產受損,不能報案,只能備案但是保有6個月的提告權。(也就是
    我只是報案備查,只要我不提告就不能拿對方怎樣。)
    小弟想請教的是︰
    一.是否只要沒涉及人身財產損失,我就不能對該名男子提告?(該名男子無辱罵也無損毀我車子,只是拿武器追著我跑。)
    二.在他攔車逼車期間,他是否有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三.以上情況,均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且有清楚拍下對方和車牌,是否可以就公共危險或是強制罪部分請他到案說明?
    以上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了,行車紀錄器連結如下

    https://vimeo.com/98280172 約04:20開始

    https://vimeo.com/98280173 約00:47再一次攔車

    https://vimeo.com/98280174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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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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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在道路飆車叫囂會構成一般民眾生命之危險,雖然無造成人員受傷,一樣構成犯罪要件。此外,對方亦觸犯恐嚇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使他未對你構成實際傷害,但已造成你的恐懼,建議可委任律師對他提起告訴,以保障您的安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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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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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答~~~

    目前小弟是打算依您的建議針對恐嚇和公共危險的部分來提告...

    強制罪是否成立?(對方有攔我車 不過我藉機跑了)

    另外再請教一下 如果提告部分 法院認為罪證不足 那我本身是否會有誣告的嫌疑?

    因未報案的當下 我就對員警表示我要提告 可是員警他看過影片 認為對方行為沒有

    特別"危險" 所以我可能告不成還會有誣告的嫌疑...

    以上~~~感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