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老公寓5層樓的一樓屋主,地下室積水問題已久,現在又有鋼筋外露等防水工程待處理,其餘屋主一直對費用分攤問題心存拖延,本人房子出租,現今公寓居住安全有疑慮,本人應先完成工程再行訴訟?還是先訴訟再施工?如採後者,房子如有危險事故發生,又要如何處理?(5樓有再加蓋2層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地下室無專有之約定,則該空間仍屬公同共有,修繕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平均分擔,您可以先進行修繕,再向全體共有人請求分擔費用,以上希望對您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應該請人為修繕估價之後,發函給全體住戶請求負擔,倘若其他住戶不同意,則可以修繕之後,請求住戶賠償所付之費用。但是要注意過程的相關證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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