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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名譽與勞資

  • 鄭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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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0 21:17 
  • 文章人氣:637
  • 個人積分:6
  • 我從6/17開始在飲料店上班~7/5,7/5我被開除,因為我在店裡說某某飲料很難喝,結果被老闆娘聽到,所以我當天就被開除了,然後我再社群網站罵我們公司說"換工作    終於不用看臉色工作   沒經驗不會開店就等著倒"但是我並沒有直接說我的公司名稱,後來被老闆和老闆娘看見我的文章包含之前的,之前我在社群網站說"老闆瘋了  每天都開除一個  然後一直買一送一    變態 "結果它們說我商公司名譽,後來我禮拜一(7/7)去還制服順便領薪水,他們要我把家長請去領薪水,結果我把我的家長請去,他們跟我的家長講了我在社群網站的文章(重點我認為我沒有直接提起我們公司,但是老闆娘認為大家都知道我在哪裡上班所以就認為我傷害公司名譽),當天我也沒有領到薪水,它們說我商公司名譽所以要跟股東討論我的薪水,要過2天才能給我答覆.

    我想問的事..我沒有直接提說我的公司是什麼名稱這樣有傷害公司名譽嗎?再來我沒有領薪水這樣是什麼意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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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08:23 
  • 文章人氣:313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雇主於損害賠償部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即逕行扣留未發之薪資者,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得依法處以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就此部分可提出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外,相關貼文內容是否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情形,應進一步釐清貼文是否公開,以及貼文內容所指述之對象,由第三人觀之,是否相當之特定而,得以連結到被害人,而貶損其名譽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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