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失傷害 及 民事責任的問題...
-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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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5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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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 前一陣子 在等待左轉時,機車有一半以上停到了黃網線上,然後被直行的機車撞上,(是停在上面之後,對方沒注意撞了上來) 對方受到腳步的輕微骨折,及部分擦傷。
本來是想談和解的, 但是對方要求的金額對我們來說負擔太大(從3萬,8萬,最後要求到15萬),且其態度讓我們覺得很不舒服,最後決定走法律途徑。(對方在說話反反覆覆,且在調解時也會對調解委員說謊,明明腳傷很輕微,事故後兩三個禮拜後,私下見面時已可正常行走,且沒有打石膏,卻在傷勢上加油添醋,被說破後則 沉默不語...)
這邊想請問這個判決是合理可接受的嗎? 我們是認為還可以接受, 不過還是想請問專業的意見。
民事部分對方還是堅持15萬,其中包含了精神賠償,小孩的安親班費,其無法上班期間的損失等
對於精神賠償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拿出精神損失的證明? 難道她說要多少就必須給他多少嗎? 小孩的安親班費,這也要我們負責 ,讓我們覺得相當不合理。經過多次談話,了解其孩子本來就有上安親班,並不是因為此次事故,造成其必須將孩子委託安親班照顧。
關於醫院的診斷證明中,說要休息3個月,所以我們就需要給付她3個月的錢嗎? 看在我們的眼裡,她本人行走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也不需要拐杖,也沒有打石膏,診斷證明常聽到會有依病患要求加重傷勢等的情形,真是如此?!
我個人想法是 ,雙方應都有責任,但我們有違規,當然願意認錯,也有誠意和解,但對方態度強硬,我們則是負擔太重無法接受。感覺對方藉機想多要些錢,走了法律途徑後,三番兩次打來,說走法律後 你們會有案底,給他10萬她就撤銷告。
想請問我民事的部份我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真的十分苦惱
感謝為我解惑
- 曾于瑄 (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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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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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過失傷害一審刑事已經判決,不可能再有所謂的撤回告訴了,因此對方跟你說賠錢他們就撤回告訴,依目前狀況來說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最多就是上訴二審請求緩刑。
另外,如果令尊在這次糾紛中也有受傷,且事發到現在未滿六個月的話,你們也可以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這對你們之後談和解會比較有利。
祝 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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