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與房產過戶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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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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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亡,原本規劃母親拋棄繼承,我做限定繼承,母親拋棄繼承完成後,法院通知我,我評估後,想做拋棄繼承,我的問題
1.拋棄繼承期限是否為母親拋棄繼承,法院通知函給我後三個月內辦理都有效?
2.由於原來是想要限定繼承,因此地政部分已進行將父親房子過戶給我,並已完成過戶,但在期限內我是不是仍然可以辦拋棄繼承?房產是否要再跑地政改回我父親的名字,亦或是沒有影響?只要我拋棄繼承即可?
您好!
1. 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並不是因為母親拋棄繼承才輪到您繼承,您拋棄繼承只能在知悉父親死亡起三個月內辦理。
2. 已經將遺產過戶,代表已經有繼承的意思,為了繼承關係的安定性,一般法院不會再准許拋棄繼承。您所述情況,只能依限定繼承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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