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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 100-12-02 06:57
如題:
去年11月多,我阿姨向我母親開口借錢說要買車,但我母親並未直接借錢而是直接幫她到中古車行買了一台車總價是19萬8千(當初有告知阿姨她自己也說好),並答應我母親會給予利息每月本利攤還,第一個月阿姨說他們家不方便所以只給我母親5千元便說下次給多一點,之後就沒有再付錢了,而我本人有經多次向她追討,但是他們始終一直推拖一直沒還錢,因為追討所以難免有一些口角,有一次還誇張到我並沒有推她 她卻假裝跌倒要告我對他傷害,還威脅我要告我警方也會替他作證,多次調解他們擺明要我們放棄車子以外還要我賠償她錢,我真覺得荒唐所以不合解,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了,就只給到5千元而已,他們還一直避不見面,而這幾天還得知他們好像把車變賣掉了而不還錢,請問 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母親因念在是姐妹份上所以相信他們而在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我阿姨名下,據我所知沒簽下任何票據證明。那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追討錢回來呢?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拜託各位 無盡感激~~~   另外我想請問,我並沒有推我阿姨但她假裝跌倒說要告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覺得很冤枉 不知怎麼辦才好。  
楊小瑩 100-11-26 23:31
我外公在96年6月左右過世 而我媽媽在96年1月過世 所以外公過世後 除了他的子女(一個兒子兩個女兒 有繼承權外 媽媽的繼承權烙在我跟兩個姐姐身上 當時他們有說要我的資料 不過我沒理會 卻在沒多久之後聽他們說 已經過戶好了 因為只要半數人同意就可以繼承 我想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另外 如果沒有這樣的繼承方法 那他們就是偽造文書過戶 我該去哪找證據告他們呢?告的話是告拿到的人還是所有人?
繼承登記確實只要繼承之一即可辦理 二 版大說已辦好過戶過戶誰的名下? 過戶給特定的人還是辦理公同共有呢?
瑩瑩 101-02-12 21:56

 給特定人士繼承

外公也沒力宜屬

ㄚ撇 100-11-26 09:38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楊先生 100-11-23 17:53
狀況: 1.父親於3年前去世,姊妹均已嫁人,遺產中有動產,土地及現金部分動產已被父親病危時遭兄弟(無工作收入之證明)以假買賣變更過戶,現有土地數筆需辦繼承發現動產過戶. 2.辦繼承時有當時因故沒遭兄弟一起辦理過戶,現有幾筆土地為媽媽及兄弟姊妹各持有共同共有知權狀未分割, 3. 因還有現金存銀行j未領,現因兄弟中有1人不願蓋章同意將錢領出,所以現交由法院裁定中. .問題: 由法院書記官於說明會說:法院會將父親生前所有財產查清. 1.當時遭兄弟(無工作收入之證明)以假買賣變更過戶,會一併追查嗎?兄弟會遭法律制裁嗎? 2.現有未分割土地,何時能做買賣? 3.父親生前未發病時,因故以所有女兒名義,存現金於銀行,多數女兒已歸還父親,其中有1妹妹未還,現父親已亡,媽媽如何催討就是不還,這將如何? 以上問題敬請法律高手解答,不勝感激,謝謝!

 

一、  關於有動產被弟弟辦理過戶的問題

重點應該在父親當時的意識狀況如何,如果當時父親仍有意識,那對方也會主張是父親的贈與,僅是以假買賣方式辦理過戶。如果父親當時意識已不清,那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刑事可以成立的話,那民事請求機會就很大。

二、  公同共有遺產部分

原則上需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可處分。或於請求分割遺產之後始可過戶

三、  女兒未歸還的現金存款

這部分如果要訴訟上其實舉證也很困難,想必女兒不是主張是自己的錢,不然就主張是父親的贈與,你除了要證明是父親以女兒名義存的,還要證明不是贈與,始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雨天 100-11-23 15:38

您好:
1、家人欠卡債,收到支付命令,名下有全家人共同持有之四分之一房產,但因房子貸款借款人為家人,我們任保證人,如今家人繳不出卡債,更不用提房貸。

2、因此我們請家人贈與過戶給其中一位家人,其被贈與者代為償還其所欠之房貸。(之前家人借款前就有寫一份切結書,就是關於若房貸付不出來的處理方式)

3、支付命令收到後我即與銀行洽談代為還款,因此我寄出了異議狀,但銀行姿態一直很高,無法同意我提供的還款計畫,此時房產已順利過戶

4、後接到出庭通知,又收到調解筆錄

5、我發出存證信函告知我代家人分期償還的計畫,但銀行還是不願意我的方案。


想請問各位大人,依以上敘述,銀行可能會告家人與被贈與者以上兩條嗎?因如何因應?

您好:
既然您已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法院就會進入訴訟程序,所以您有接到出庭通知。

至於調解通知,應該是法院希望你們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先試行調解,如果可以調解成立,本事件法官就可以結案,這是減少法院負擔的措施之一。

您可以在調解程序中提出還款計劃,爭取調解委員的同情,甚至是開庭時也可以向法官陳情,表示你們願意還款,由法官來主持雙方調解,並由法庭製作和解筆錄,如果調解委員或法官能從同情弱者的角度出發,或許銀行在法官施壓下會願意接受你們的和解方案。

如有疑問請電02-23710851詢問,謝謝!

至於是否會被銀行刑法356條及民法244條,這似乎不是您與家人可以決定。銀行只要有合理懷疑,在不成立誣告罪的前提下,他們隨時可以提告,只是最後罪名能否成立而已。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21

(1)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登記為監理處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所辦理申訴。

 

(2)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3)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處填具申請書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4)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紹民 100-11-16 08:31

DEAR:
小弟在父親往生後已經聲請限定繼承,也已經登報到六個月的聲請債權期限;如今父親往生後只留下一棟房子與北部大約1坪的風水地(與其他親戚持分1/3),因為在法院公告裁示六個月內不得對房屋過戶買賣的動作,那麼現在已過六個月的時限(5月-11月),若是要將房子脫手來對債權人做清償,是否需要將房子過戶繼承人之一名下(現有母親與三位子女繼承人)之後再來做買賣的動作??
又,如果該房子仍有房貸在正常繳息,而第二順位債權人又不急著要求清償,在房子順利過戶繼承人名下之後還是得要盡快脫手嗎?還是可以繼續居住?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謝謝!!

vivian 100-11-15 21:0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20:58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17:4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Q: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Q: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目前我卡債已經處理完畢. 清償證明只剩一家尚未收到.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7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呱呱鴨子 100-11-04 16:28

話說年初時一位值得信任的好朋友欠我3萬元他在賣2手車,無意間客戶把舊車用低價與他換ㄧ部新2手車,於是我的朋友把客戶的舊車用我名字貸款買進我的名下,約定貸款他會繳稅金及ㄧ切該車的費用他會繳,講好會盡快把車賣掉,於是貸了10萬元。
可是他並沒有把車賣掉,而是持續使用該車,我問過他但總是有推託的理由,不過到9月為止貸款都有按時繳稅金也是。
10月17日要驗車把身分證與行照保險卡交給他驗車,到10月22日前通過電話要將證件10月23日歸還,可是22日之後2個電話門號都進入語音信箱,ㄧ直到今天宛如人間蒸發,找不到人,我的身分證也已重新補發,但是車子的問題讓我很傷神,首先貸款10月已延期,我已請貸公司將帳單寄給我,剩下的貸款我自己繳,但找不到人就找不到車,我很焦慮,因為車子是在桃園監理站驗車後就失聯,將來的稅金.驗車問題該怎麼辦?車子又不在我身邊...我又沒車可驗.怎麼辦...怎麼辦....

去管區報案,警察大人說這是債務糾紛不受理他們只受理刑案,只好第2天10/31中午到廣告公司登報準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11/1豋報第一天。結果還沒見報,10/31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並在傍晚把證件還我。

我當時叫他車子過戶並且處理車貸事宜,他說好要把車子與車貸辦過戶,結果又人間蒸發電話又一直關機,我又聯絡不到他了,我想告他要用甚麼樣的名目,我不想背這車貸,本想找到車把車賣掉還車貸的,結果又被他開走。現在就等第8天到監理站辦拒不過戶註銷,每天為了這台車都有身心症的問題出現了,

可以到法院告他嗎?

謝謝賜教……

梅子 100-11-03 20:29
我公公要將土地贈與我先生(因我小叔不孝,要偷賣他的土地),原本今年6月20日要辦,但權狀被我小叔拿走,我們替我公公打官司,10月26日把權狀拿回來了(簽下和解書),和解書規定如果要辦過戶,必須要找公證人公證,但現在他氣切無法講話,公証人不肯做,當初在法院達成和解,法官要求我們如果沒有公證以前,不可過戶,我們不懂,傻傻簽字,現在發現上當了,因為公證人不好找,一聽說氣切,都不肯做。怎麼辦?
你可以找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現在民間公證人還不少,多找幾個看有沒有人願意辦理。
阿翊 100-10-31 01:22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在桃園中壢買了一棟房子,因屋主尚有租約到明年2月份,買家我是願意等到那時候交屋,可是在今年11月或12月房子就會過戶給我(屆時會有頭期款+貸款 total約600萬給屋主),只差還沒交屋,但是我還是會擔心到時後,房客不願意搬走,所以有請賣家提供租貸契約,但賣家不願意在房子過戶後給我正本,只願意給我影本,所以只好商討在房子買賣契約上補充:"甲乙雙方協議,若明年2月底前乙方(賣家)無法交屋,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按甲方已付價款(600萬)千分之ㄧ計算違約金予甲方(買家)",若屆時真的有問題,這條例應該可以成立吧??? 煩請陳律師幫忙看一下這條約定會有問題嗎?? thanks.
這條除了時間點上面可以再寫更明確點外,沒有太多的問題。
Chris 100-10-28 22:23

您好,我名下有兩間房子,因為跟家裡發生爭執,所以長輩要求我過戶一間房子給他,
因為過戶要花許多費用,所以目前還暫時不想過戶,但是長輩告知再不處理,
他有辦法去法院告我,把房子過戶給他,但我查了許多資料,找不到相關訊息,
是否有辦法由法院來爭取房子所有權,這部份再麻煩幫忙協助回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29 01:22

 原則上,動產物權是採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民法第758條),也就是說,原則上登記在你名下的動產所有權人即是你,你當然有權任意處分、管理、收益。

我不清處對方要求你過戶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你可能要說清楚一下,是否主張借名登記抑或其他?不過要打官司請求過戶,不是那麼容易,先聽聽對方的理由再研究。

小甄 100-10-25 14:50

請問:

1.曾祖母留有土地.最近才得知(政府寄單子來請我們辦理過戶).調?本得知被人拿去作營利使用.他們有453坪我們有64坪我們已經辦理過戶給我爸爸.這土地分別共有.

2.他們跟銀行借款設定3840分/3360.並沒有把我們設進去.我想問如果他們還不出錢來.我們的部份也會被銀行收走嗎?他們設定難到不須經過我們同意嗎?

3.長期佔用23年了?我們可以跟他們要什麼樣的賠償不當得利.或租金呢?那期限又多久呢?(他們一年營業稅約4仟萬

4.刑事部份我們可以告他竊佔.侵占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0-25 22:09

 依你所述內容,對方(是誰?是共有人嗎?)應該是拿應有部分(俗稱持分)去設定抵押權借錢,果是如此,是合法的。

不過所有共有人員則上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屆時可能會實際的影響你們,例如分割方案及分配位置、有無地上物地上物如何處理?

有否刑事責任民事不當得利?其實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如是共有人的話,比較不容易成立,反之,如是第三人無權佔有,那就很可能有問題。

100-10-23 21:30
我到國稅局申請父親的遺產清冊.父親名下還有4筆持分動產.國稅局承辦人員要我去申請 房屋稅籍證明書.後承辦人員拿了一份遺產稅申報書要我回去填寫...... 後我到地政所申請土地建物謄本.發現4筆動產現都登記在我哥名下. 原因發生日期.77.01.04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登記日期.77.9.22日 請問律師們: 1.國稅局與地政所誰的正確?不是要繳完稅才能辦過戶嗎?: 2.現在遺產申報書要不要申報? 3.遺產完.免稅證明書及其他資料保存年限幾年?會不會銷毀? 以上問題請律師們幫幫忙.幫我解答一下.謝謝您們.
既然登記的原因是繼承分割,那妳們應該會知道才對,這裡面是不是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呢?
rochdaelana 100-10-21 10:45

97.06時在台南永康買約13年的中古大樓(長X建設建的), 前屋主(前長X建設員工) 原本透過仲介公司賣房子+3個平面停車位, 改成賣房子+2個平面停車位 ,另一個同時賣給負責這個案子的仲介(住同社區).
物權狀約30坪+ 共用部分是94/10000; 土地權狀是50/10000.
住進來後, 聽鄰居說: 當初這3個車位還是屬於長X建設(應該是沒賣完),社區管委會跟長X建設間有些糾紛, 社區管委會原本要對長X建設的這3個車位提出假扣押,但這3個車位的產權已過戶給前屋主.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長X建設跟前屋主恨之入骨.當下我也不管這麼多,反正產權已經很清楚過戶給我.
100.05社區管委會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通知公文,
要對長X生活科技公司(長X建設應該是倒閉後更名)的土地資產33/10000 進行拍賣, 這被拍賣的土地資產33/10000就在我住的社區. 社區管委會覺得奇怪長X建設怎麼可能還有我們社區的產權, 查不出來是誰的土地持分被拍賣. 管委會覺得應該是當初長X建設過戶給前屋主的那3個車位有問題.
當時我詢問過前屋主,他說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並沒有含在土地權狀; 我也找負責我買這間房子代書,她的回應是:他是依照前屋主所提供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已經全轉移到我身上. 我問她: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那是否也有含在土地權狀? 她說:他查不到前屋主更早以前的資料.
給我感覺已經不關她的事. 後來我跟同棟大樓五樓的(有1個車位)借建物權狀(81/10000)跟土地權狀(61/10000), 發現五樓的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比我少約13/10000, 但土地權狀比我多11/10000. 我也去過永康地政事務所確認過,地政人員也說覺得奇怪:我的共用部分比5樓多,看起來正常,但為何土地權狀的持分比5樓少??
由此推算我住的大樓,停車位產權是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都有持分. 我再跟前屋主反應,他說會找律師跟長X生活科技公司處理, 之後前屋主消失的無影無蹤也不接電話.

對於這個事件,我有些疑問跟問題,需要有法律土地專業人士回答:

(1) 請問:我必須去哪個單位申請才能找出證明100% 確認,我的停車位產權是只
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 還是也含在土地權狀??
也可以申請到同一棟其他住戶的產權證明嗎?? 如何申請??


(2) 請問:如果確定停車位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 那表示我的停
車位產權少了含土地持分22/10000, 那我必須要告前屋主詐欺,要他歸還我少
掉的22/10000土地持分, 我必需準備甚麼資料才能對前屋主提告??
22/10000土地持分要的回來嗎? 是不是要附帶民事賠償??


(3) 請問:我必須提出我的停車位產權跟同一棟其他住戶停車位產權不同的證明資
料, 才可以對前屋主提告嗎??
     如果我先提告,到時法院會去調查嗎?


(4) 請問:土地代書的職責只負責動產產權移轉工作, 不需要去查明要移轉
動產產權是否有問題嗎??


(5) 請問: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公文, 註明: 得標後這33/10000 土地持分
不點交. 不點交是甚麼意思?? 不能過戶嗎??


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2

建議先去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建物、地號的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異動資料,再逐一比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阿水 100-10-18 00:07

有能人為我解答以下問題嗎?
我父親已往生但最有人和我要身分證及印章,那人說是我阿姨,於是我去打聽的確是我阿姨,至於是什麼姨,我不詳知,對於她跟我要的東西說是辨土地過戶,而我從未聽父親說過有什?遺產,於是去查國稅局,國稅局說我不是法定繼承人,而無法調?我父親所有遺產,我就很疑惑,我是父親的兒子,除非不是,但我確定是,而國稅局?誰繳遺產?,誰就是法定繼承人,這是什?道理,難道我父親在生前有交代,就我所知也沒有遺囑更沒有:請問

我要怎麼辦我才會變法定繼承


那人為何有我父親的繼承權,難道就這樣給他嗎?

請能人為我指方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17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及城後,才能輪到後順位的人繼承。因此,你是否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這點需先查明。

阿水 100-10-18 13:2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 ... (恕刪)

我要怎麼知道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呢?

陳泓偉 100-10-14 19:53
大家好~~請問一下 我當初被朋友拉去做直銷 入會方式(繳500元入會費+辦兩支手機) 因為當時我未滿20歲不能辦手機 我朋友的上線就先用他的名子辦了那兩支手機 然後要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因乙方(我)需要申辦手機,但因未滿20,故由甲方(我朋友的上線)代為申辦, 於7月23號滿20歲過戶(之後因為寫錯日期塗改成8月29號,我生日是8/29,7/23是當天簽的日期) *塗改日期那邊沒有簽名+蓋章* 簽約人:我簽名+蓋手印 見證人:我朋友簽名+蓋手印 *這張切結書 文中日期有塗改(沒有簽名+蓋章),我當時未滿20歲簽的,加上我的監護人沒有簽名,也不知道我有簽這張切結書* 可是後來我反悔了,我提出說要退會,他不幫我 我手機跟卡都沒有拿,手機的名子也不是我的, 只有在當初未滿20歲時繳了500+前兩個月的申辦費 現在滿20了,請問這張切結書法律效力嘛?? 我朋友的上線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他有把其中一隻電信的sim卡給我 但是我交還給拉我進去的朋友的家人了 另外一張電信的sim卡跟手機都沒有給我 請問這張切結書有效力嗎 我滿20了可以自己出面說不同意嗎
未滿二十歲之前,你簽訂的契約效力未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的承認,或者等到你滿二十歲,你自己也可以表示是否承認先前的行為。現在你滿二十歲了,可以直接向對方表示你不承認先前的法律行為有效,這樣就可以使前面簽訂的契約溯及的確定不生效力。
陳泓偉 100-10-14 13:36

大家好~~請問一下
我當初被朋友拉去做直銷  入會方式(繳500元入會費+辦兩支手機)
因為當時我未滿20歲不能辦手機  我朋友的上線就先用他的名子辦了那兩支手機
然後要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因乙方(我)需要申辦手機,但因未滿20,故由甲方(我朋友的上線)代為申辦,
於7月23號滿20歲過戶(之後因為寫錯日期塗改成8月29號,我生日是8/29,7/23是當天簽的日期)  *塗改日期那邊沒有簽名+蓋章*

簽約人:我簽名+蓋手印
證人:我朋友簽名+蓋手印

*這張切結書 文中日期有塗改(沒有簽名+蓋章),我當時未滿20歲簽的,加上我的監護人沒有簽名,也不知道我有簽這張切結書*

可是後來我反悔了,我提出說要退會,他不幫我
手機跟卡都沒有拿,手機的名子也不是我的,
只有在當初未滿20歲時繳了500+前兩個月的申辦費

現在滿20了,請問這張切結書法律效力嘛??
我朋友的上線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他有把其中一隻電信的sim卡給我 但是我交還給拉我進去的朋友的家人了
另外一張電信的sim卡跟手機都沒有給我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4 15:21

依照民法規定,你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允許或承認,那張切結書是無效的。

陳泓偉 100-10-14 15:55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照民法規定,你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允許或承認,那張切結書是無效的。

 那他寄給我存證信函 我要有所動作嗎   還是可以不理他??

東坡 100-10-13 18:25

題目:這個案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會被判罪多久?

說明:

一、汪先生和他太太原本向我借款400萬元,為供他們所投資之有望公司(汪先生為董事長,汪太太為董事)購買網路電信設備使用,汪太太並提供1間房地產供我做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借款400萬元,汪太太為設定義務人,汪先生和汪太太共同為此借款債務人。

二、大約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表示:他和他太太因為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14天,以利其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來還給我,汪先生答應14天之後恢復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給我。隨後我答應他們,也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設定

三、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和他太太對我均不理、不睬,並且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給石女(即許太太),並且於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後第25天,將系爭房地產借款抵做買賣為由過戶給石女(即許太太)(註:汪先生和汪太太與許先生和許太太,均有參加或同意上述抵押權設定及買賣過戶,並是透過地政代書代為辦理。)(註:許先生表示他借給汪先生450萬元,他是用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石女(即許太太)只是他的人頭而已。但是石女(即許太太)表示她借給汪太太250萬元,她是用2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

四、但是後經本人查証結果: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本案係由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共同設計,以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來剝奪我原來的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之應有權利,讓我無法回復原400萬元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

問題:

一、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這個案子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以下簡稱: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二、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4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5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三、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2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7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四、以上3個問題,請網路上有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之前輩,提供你的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給我應用,可提供相關法院判決案號更好,本人將感激不盡!謝謝、謝謝!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東坡 100-10-14 17:2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1.我已舉出對方欺騙我塗銷登記的事實,已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完成,文中汪先生已經受到法院判刑6個月確定。

東坡 100-10-18 12:37

 這個問題會太難嗎 ?  請各位 "法律高手" 指點一下吧 !!!

東坡 100-10-18 12: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我提出的問題 ?  請  "法律高手" 陳俊溢律師  指點一下吧 !!!  謝謝了!

張先生 100-10-10 20:39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我的朋友最近要賣房子清償債務房子成交價560萬,銀行房貸約315萬,另外二胎欠了約170萬,因他買方的自備款僅105萬,二胎的債權人又要求需先還錢才願意塗銷設定,因此友人希望我先借他65萬好去塗銷二胎讓這筆買賣能順利成交,待交屋時尾款再還我錢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借他錢去塗銷二胎設定房子能順利過戶,會不會在塗銷二胎後立刻有人拿出另一張本票聲請查封假扣押???雖然說目前房屋權狀等過戶資料都在代書那控管,但還是會擔心他是否有隱瞞其他的負債,萬一其他債權人突然出現,那是不是房子買賣無法順利成交,連我借他的錢或許都會血本無歸,是否有安全的方式,讓我可以更放心的借他錢,讓他的房屋順利賣出,我就不必擔心錢要不回來了!! 另外,如拿本票向法院申請查封,作業時間要多長呢?? 目前調閱房屋的謄本,除了本身的銀行房貸,私人設定就只有我所描述的那170萬二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任何設定!! 還麻煩陳?師給我一點建議!!
你可以請對方先以房子作為擔保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然後偕同買方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進行塗消第二順位抵押權的程序,這樣你就會變成銀行之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這樣你的朋友及買方就會想辦法處理你的債權,且因為你有優先權,也不怕其他債權人出現。
小琪 100-10-09 19:50
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 民事起訴狀 .... 提告 1.訴請離婚 。 2.子女監護權 。 3.對方要求10萬元新台幣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志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上開第三聲明 , 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5.速共費用被告負擔 。 對方訴說 , 事實理由 ... (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每天上班因家務事從未做過任何一項(例如:打掃,洗衣,煮飯 等 .... 之類問題) 本方 : 因自己本身是開美髮店,營業時間從早上8:30~晚上8:00 , 有時會稍晚一些 .... (二) 對方訴說被告 早出晚歸 , 未曾願意早點回家顧小孩,教導小孩做功課等....問題 本方 : 因 為了家庭生活經濟,我也努力賺錢 , 也並非說我不願意早點回家照顧小孩,教導小孩功課 .... (三) 對方訴說被告 小孩生活支出,以及生活費用 我曾部願意拿出一分一毛出來支出 ... 本方 : 從小到大 所有生活經濟費用一律由我這方(美髮店) 賺的支出 , 並非他說的這樣 ... (四) 對方訴說被告 他所賺取的金錢薪資 一律由本方保管,每月僅給原告 5000元生活費用 ... 本方 : 因他工作不穩定,薪資也不穩定, 每月我另要支出給予他生活費用 .... (五) 對方訴說被告 對他們(原告)其長輩不尊敬,如陌生人般不理不睬 . 本方 : 因原告對小孩灌輸一些不合理的話 (例如:別打給我,別跟我說話,別學到我因為沒用) (六) 對方訴說被告 因提到我多次車禍 , 他們原告其家人訴說我從未記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 本方 : 因車禍病危通知,都有娘家母親照顧 , 原告其家人從未再身旁照顧我一晚 .... (七) 對方訴說被告被告有私下在販售 仿冒皮件,仿冒皮包 本方 : 而我卻是在網路看喜歡買來自己使用,犒賞自己 這樣有罪嗎 ? (八) 對方訴說被告 因大兒子在馬路奔跑,管教不聽 , 打了大兒子屁股 ( 一下 ) .... 本方 : 因我本身有帶小孩回娘家,而在幫小孩洗澡時卻發現屁股有瘀青的情況 (所以我,拍照存證) (九) 對方訴說被告 郵局,保險 等資料 有陸陸續續去解約,而錢不知從何去 ... 本方 : 我從未把郵局等保險 等資料 更改或解約 .... 我可以提告他嗎 ? (十) 對方訴說被告 投保某家保險公司 原告訴說我故意不繳納任何一毛保費 .... 本方 : 因所有保費 (包刮 : 小孩,他(原告) 都是由我本郵局自動扣款 ) (十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原告叫我幫他辦理網卡的問題,因需預繳費用,而我故意不繳納 且有解約動作 ... 本方 : 並非他(原告)訴說的這樣 , 我可提出預繳證據 . 這樣行的通嗎 ? (十二) 對方訴說被告 因曾購買一輛車 , 而因保險便宜 , 辦理元告知母親名下 , 之後因保險人出了一些狀況,反而要更改保險資料 ... 本方 : 因像原告訴說的情形 , 保險人出些狀況 ,需要有更改的動作,反而說我騙去他母親雙證件 (並非他說的這樣,雙證件是由他母親,親手拿給我的,他"原告"也在場,有親眼看見) ... 這樣我該怎麼說 ? 同上問題 , 因之後我們雙方有討論之後有提到要把車子過戶 , 我問原告說要更改到誰的名下 , 原告說更改到我名下 , 這樣我算是騙取嗎 ? 以上這些問題 , 我皆有證據 , 我是該在調解是當下拿出證據,還是訴說我可以拿提出證據 ... 還是開庭時再把所有證據提出 ? 也因原告家中的姊姐是律師 !!!!! 所有這些問題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陳律師 教導一下,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 也因我還想要爭取到監護權 盼回 謝謝
你的對造有律師幫忙,對方會引述一些事實或捏造一些非事實的東西,如果你沒有針對每一項問題進行答辯,對你會有不利的影響。 對於對方事實的陳述,如果與事實不符者,你應該逐一否認。另外你想要小孩的監護權,你需要就你的收入、家庭後援的資源一一進行說明,讓法官認為你比對造更有能力照顧小孩。
Joe 100-10-08 10:15

我爸爸三十年前把一間房子過戶給他唯一的親姊姊、因為他們家中人口眾多基於姊弟之關係所以辦理贈與給姊姊。

 

但12年前我姑姑過世後由其次子繼承、因為是頂樓、他不但增建五六樓、去年還在舅舅要求其改善拆除下、忤逆相向!因為一~二樓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們這樣增建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們建築結構!

 

最後今年七月鬧上法院、我們告他侵佔、竊佔動產(因為他們在樓下做一道鐵門圍起來、讓一~二樓住戶無法進入)還有辱罵親舅媽等誹謗罪事宜、目前法院都已起訴!

 

請問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能請求返還當初贈與之房產嗎?要不對這樣的畜生、一點懲罰性都沒有?或者還有其他可以讓他領教到忤逆親上需要付出的沈痛代價!

 

懇請懂法律的大德們賜教、弟萬謝於此!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登記的原因是  「贈與」,而非「買賣」。

二、「假設」依照你所說,當年過戶確實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則針對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民法第416條規定,分析如下:

1.民法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針對上述「標紅字」部分條文內容的解釋,最高法院在91年台上字第 1928 號民事判決一案中已指出:「贈與人依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撤銷贈與者,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限。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另外,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的案情:「被告於在系爭房屋鐵捲門上以紅色噴漆噴寫『打某(施)豬狗不如』字句,雖有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之意,然在大門等處所以噴漆噴寫,依一般社會通念,則係在辱罵該人毆打妻子連豬狗都不如,且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人格及聲譽,是被告辯稱該文句係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並非辱罵他人之言語,自屬無據。再者系爭房屋係位於馬路旁,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且縱如被告所言,系爭房屋係位於工廠圍牆之內,然亦為工廠員工及接洽廠商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堪認與「公然」之要件相符。被告既屬故意侵害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撤銷系爭土地贈與行為,即屬有據。又原告夫妻間之糾紛,身為子女被告理應為規勸、協調,如認原告尚有其它不法行為,亦應循合法手段,以為保護其母,豈可因原告曾有毆打等行為,即以噴漆之公然侮辱行為,違反倫常觀念,對原告為不法之行為,是尚難以被告主觀之動機,遽認其行為與民法第 416  條規定不相符合。」,也可供參考。

3.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可適用的情況是「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誹謗、故意傷害殺人等行為。依照條文的「文意解釋」,尤其對照民法第406條以下「贈與」相關規定僅有民法第417條規定列有「贈與人之繼承人」之用語,其他規定均未涉及「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見條文解釋上,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受贈人」僅限於「受贈人本人」,而不宜擴張解釋包括「受贈人之繼承人」在內。因此,如果是受贈人死亡(發生繼承)之後,受贈人之繼承人才有故意侵害行為,並「無法」援引民法第416條規定主張撤銷當年的贈與

4.尤其,即便是「受贈人」本人有故意侵害行為,如果贈與人在受贈人「身前」沒有撤銷贈與,依民法第420條規定,撤銷權也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從民法420條這個規定來看,也看得出來:民法並沒有要讓贈與人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也能夠撤銷贈與」之意思,因此民法沒有針對這種情況也進一步設有「撤銷權」。基於「形成權」均法定列舉的立法原則,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依現行民法規定,贈與人是無法撤銷贈與的。

三、針對你們的案件情況,可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名譽權受侵害)等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此時,讓法院瞭解「當年父親善心贈與,今竟遭惡意對待」這點,相信可供法院在慰撫金的「金額判定」上斟酌考慮,予以適度提高。之後,你們再以「確定勝訴判決」,查封上述房屋,以為強制執行。

四、至於「違建」部分,另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可向建管單位或拆除大隊檢舉、報拆。

Joe 100-10-08 14:44
回覆 吳俊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 ... (恕刪)

 感謝吳律師的回覆、因為侵佔及竊佔動產的官司、法院已要我們呈上地籍和謄本資料,上面確實記載於民國67年03月23日『贈與』給姑姑,後於民國89年01月14日由其次子辦理分割繼承:所以若依此來看、是否只要刑事部分:侵佔、竊佔跟誹謗三罪成立,我們是否有權依民法第416條前項之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一、依照前一篇回覆內容中 第二、3點 說明,你們「無法」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

二、附帶說明一點,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撤銷權」之行使,雖然條文上是規定「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但解釋上「撤銷權」之發生,並不以「已有刑事判決下來或判決確定」為前提。換言之,是由民事庭法官依照「刑法」規定之標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認定「受贈人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klps123 100-08-05 13:46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3
回覆 klps123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其實民法上的契約,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不過還是有舉證已經訂立的問題。所以雙方如在電話中已經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只要您能舉證,契約還是有效,不能事後反悔推翻的。

郭詠晴律師02-2707-8007

evelyn 100-07-19 23:05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識,但因為阻塞範圍過大,除右半側癱瘓外,傷及語言區,目前完全不會講話,(也傷到思考.反應....)而且雖知道我們兩個女兒,但是頭腦不是很清醒,像小孩子,也無法表達(曾拿過世媽媽的照片給他看,完全無反應)!
未生病前他有塊鄉下的地想賣,(已放出風聲多時)直到這幾天才有人在詢問,但是若要變賣這塊地是不是需要印鑑證明?(父親曾申請過),而父親將近無行為能力,我們要怎麼幫他處理印鑑證明和土地呢?之前問過戶正事務所, 回答是說要循法律途徑,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呢?謝謝

 

從版上回答知道要以監護宣告來處理,

想請問這樣委任律師的話費用約多少?

謝謝!!

hakkai 100-07-20 07:35
回覆 evely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 ... (恕刪)

 你好:

首先,要提醒你另一個問題。縱使你們成為了你父親的監護人,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的賣他的土地,依照民法的規定,你們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告訴法官為什麼你們需要賣掉這塊土地,這樣作究竟對受監護人有什麼好處,然後請求法官認可你們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在你們取得法院認可前,即使你們是監護人,地政機關仍然不敢為你們辦理過戶的。

因此,如果你們只是單純想賣土地的話,那就該想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賣這塊土地是為了受監護人好,如果有的話,之後再來辦理聲請監護宣告也不遲。

至於,委任律師辦理這些的程序需要多少費用,我想每位律師對自己的服務都有其自認的價值,就好比命理師每個人的收費也都不相同,與其你問說要多少,倒不如問自己願意花多少,然後再以這個價格去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承接,或許比較不浪費你的時間。

以上

春虫 100-07-07 15:55

你好
日前收到簡易法庭通知書
是關於母親多年前曾向某銀行借了約十萬元一直未還清
而在那之後將房子過戶給我
銀行認為是蓄意脫產因此向法庭申請撤銷贈與

經過一次調解
銀行答應可分期和解
但如果房子贈與價值五十七萬
卻還有借款六十萬須由我償還
這樣是否算是無償贈與?
另外想請問應該如何舉證呢?
以及若不接受調解
開庭勝算機率大嗎?
謝謝。

陳明彥 (Daniel) 100-07-07 16:22
回覆 春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日前收到簡易法庭通知書
是關於母親多年前曾向某銀行借了約十萬元一直未 ... (恕刪)

 

Dear 春虫:

可否請您先詳加說明:

1.令堂借款年月日

2.房屋過戶年月日及詳細情形(當時如何約定,附加條件等)

3.銀行何年月日起訴撤銷贈與?

以上

春虫 100-07-07 21:14
回覆 Daniel 的發言內容:

1.令堂借款年月日

銀行借款是95年6、7月間陸續借款

房子借款是95年5月23日。

2.房屋過戶年月日及詳細情形(當時如何約定,附加條件等)

房屋過戶是95年8月30日辦理,95年9月12日完成轉移。

因為是親人,所以僅有口頭約定。由我償還房屋借款

3.銀行何年月日起訴撤銷贈與?

簡易庭通知書記載是100年5月23日。

 

補充幾件事:

第一次調解時,我曾提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否過時。而我認為能夠證明的就是銀行

提出的證物:動產異動索引以及土地、建物謄本。但是沒看到上面的日期,難以舉證。

第二,當初是賣掉祖產的土地,來購買這間房子。當時曾說房子要用我的名字登記。但於

辦理時間,沒能回去,所以房子登記母親名下。於調解庭時曾提出借名登記,但調委質問

是誰出的錢,這點我無法證明。因賣地與購屋是分三次現金交付的。

以上。而前幾天才發現,原來當初房屋借款的高達六十萬。而房屋價值只有五十七萬。

銀行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這樣是否還是無償贈與呢?

謝謝。

春虫 100-07-07 21:36

1.令堂借款年月日

銀行借款是95年6、7月間陸續借款

房子借款是95年5月23日。

2.房屋過戶年月日及詳細情形(當時如何約定,附加條件等)

房屋過戶是95年8月30日辦理,95年9月12日完成轉移。

因為是親人,所以僅有口頭約定。由我償還房屋借款

3.銀行何年月日起訴撤銷贈與?

簡易庭通知書記載是100年5月23日。

 

補充幾件事:

第一次調解時,我曾提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否過時。而我認為能夠證明的就是銀行

提出的證物:動產異動索引以及土地、建物謄本。但是沒看到上面的日期,難以舉證。

第二,當初是賣掉祖產的土地,來購買這間房子。當時曾說房子要用我的名字登記。但於

辦理時間,沒能回去,所以房子登記母親名下。於調解庭時曾提出借名登記,但調委質問

是誰出的錢,這點我無法證明。因賣地與購屋是分三次現金交付的。

以上。而前幾天才發現,原來當初房屋借款的高達六十萬。而房屋價值只有五十七萬。

銀行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這樣是否還是無償贈與呢?

謝謝。

陳明彥 (Daniel) 100-07-13 10:42
回覆 春虫 的發言內容:

1.令堂借款年月日

銀行借款是95年6、7月間陸續借款

房子 ... (恕刪)

 Dear春虫:

       很抱歉現在才來回覆.先跟您確定房屋95年12月是登記在您名下的

       依您與母親的約定  其實並非完全的無償行為,甚至可以舉證所附的負擔(即代償貸款)已經大於贈與物價值,因此可以先主張銀行不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無償行為,即便銀行改主張第2項,其要件更嚴格,須符合"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均須原告方舉證),假設您在房屋過戶時對銀行仍正常繳款,銀行要舉證這兩個要件其實會非常困難.

    

春虫 100-07-13 22:11
回覆 Daniel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春虫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律師,很感謝您抽空回覆。

確定房屋移轉登記日期是在95年9月12日。

雖然已於昨日完成和解,但母親所欠銀行不止一間,仍然有其他隱憂。

 

陳華 100-05-03 18:28

前夫勾結銀行經理 代書 用我的名字向銀行貸款 我是借款人 ( 本人沒去過銀行 沒簽過任何文件 ) 前夫有我的印鑒證明 身份證 (說是要辦過戶用) 前夫和代書提供偽造的扣繳憑單 偽簽我的名字 請問該如何提出債權不存在 及偽造文書?

故鄉 100-04-25 21:54

房地產法律問題】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先父於民國54年向土地共 同持分人買2分地,賣方遷居,一再推拖未履行過戶事宜,後經本人繼承,經多方努力其卻不理睬,後送法院審理,其主張請求權超過15年消滅,僅願返還買賣價 金8000元,因此土地地形惡劣陡峭;經本人多年整理花費無數金錢心血,木已成林,而且是先父唯一留給我的財產。請問有何法律,可以讓我得到更公平合理的 處理方式(註一)?

【解析】

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二 承認。三 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 告知訴訟。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分別為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因 「請求」(註二)、「承認」(註三)、「起訴」(註四)事由而中斷(註五)。本案苟有前揭事由,提問人自得主張消滅時效因「請求」或「承認」或「起訴」而 中斷;時效則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買賣土地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
註 二:此稱請求,係指於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以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之催告而言(最高法院48年06月30日台上字第936號判例參照),其無需何 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最高法院51年12月20日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承認,係指義 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其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05月 05日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51年03月08日台上字第490號判例、61年03月17日台上字第615號判例參照)。
註四:此稱起訴,係指正當權利人對正當義務人為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12 月27日台上字第3624號判例參照)。
註五:時效視為不中斷者,民法第130條至第136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或許那一天,走上歸途;
不知老婆,願意否?

GGG 100-01-05 10:09

一些關於法律問題的問題 求解
越詳細越好 讀過法律的佳
1、甲在便利商店上班,某日幼稚園小朋友(A)前來買乖乖,小學生(B)購買遊戲卡,國中生(C)購買保險套,高中生二年級D購買香煙,甲可否出售?

2、甲至超商購物,於標定價格之貨架上拿取一推車之貨物,但至收銀台前,僅願買口香糖一包,其於貨品均不購買,可否?

3、甲欠乙貨款500萬,已近清償期,甲欲詐害已之債權,乃與丙簽定假買賣,將屋過戶給丙,丙在借甲使用,甲不為清償債務時,以應如何救濟?若甲將屋轉售了,又如何?

求解...

fly4523 99-10-25 16:16

你好:

請問若友人因無法向銀行貸款(貸款額度已滿),請我幫他買屋貸款
買屋、簽約手續皆兩人一同前往辦理(所有權人是我的名字),但所
有權狀一開始就在他手中。該屋目前由友人正出租中,租金亦是他
在收取。

當時兩人有書面約定,內容僅有如下兩點:
1.「佣金3000*52坪=156000(佣金部分支付我名下其他房屋貸款利息
部分至156000償還為止)。」
2.「我收取佣金,應配合房屋作業(如印鑑證明等)。」

但因對方長期遲繳貸款銀行屢次來電催繳,以及該屋管理委員會
寄來管理費催繳之存證信函,我擔心日後信用有瑕疵,
去電請對方辦理過戶,並給予當初約定之佣金,對方願意辦理過戶
但辯稱房屋要賣出去才有上述約定之佣金,今無買賣自然毋庸給我佣金。

請問 :
1.我要如何才能取得我應得的佣金?
2.對方接下來若不繳貸款,我有何保全信用及名下其他財產之方式?
(例如可否買賣他的房屋用來償還貸款?)
3.我是否需要先作一些法律上的動作?(例如:發存證信函,若發存證信函又該寫些什麼?)
4.我尚有其他債務,名下財產皆有遭假扣押之可能,請問我是否需告知對方此事?
(告知是口頭告知就好還是亦需寄送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應訂明契約,以免後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ily 99-07-20 14:45

於丈夫死後,公公婆婆將本來屬於丈夫名下之土地過戶給小叔,妻及小孩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丈夫名下的財產是歸您與小孩所有,您公婆無權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ter 99-03-29 14:08

爺爺年輕時買了一棟房子,並以當時14歲的叔叔為名字作登記,40幾年來,這棟房子的稅金跟房租都是我爺爺在收,也都留有單據證明,土地所有權狀也在爺爺 手上,去年爺爺過世後,還再討論遺產的問題時,叔叔突然以所有權遺失的名義,去補發新的所有權狀,並將其過戶給他的太太.....

問題1:本來就是叔叔名子的房子,應該就不列入遺產,為何叔叔還要這樣做??? (是不是能夠更保障房子不被納入遺產??)

問題2:打官司是否有機會將此房子討回來列為遺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能夠證明叔叔是屬借名登記,否則無再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要搜證證明有借名登記,倘證據不足則敗率較高。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陳阿敏 98-04-18 10:07

祭祀公業土地糾紛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雙方在協商如何買賣期間因公業要解散,所以先將土地所有權變更在另5人名下(其中1名為代書),改為私地。
雙方因遲遲無法和平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以要以強制手段辦理過戶被告後再求償,由於相關機關以辦理手續及要件不符為由,遭退件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5人以此原因再向法院起訴,以「拒絕受領」為由聲請法院准予權利移轉,以此5人名義代為求償
請問:
此5人是否有權利移轉代表公業管理人來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5人之請求仍有機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 98-02-18 18:21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延續問題的回答 離婚協議書是有約定 房子過戶給女方 但是
沒有過戶就被法拍 . 離婚協議書是否只成廢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協議書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 98-02-17 20:10

離婚協議書約定 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置產)房子過戶給女方 男方利用增資貸款 不交房貸 造成房子拍賣 ( 離婚登記後 數十日 書記官來堪察 才知道 房子查封 )不知為何沒收到任何法院通知.離婚後 男方一直避不見面 請問像這種情形 女方該如何爭取法律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 98-02-16 16:22

離婚協議書 約定男方將名下房子(婚後夫妻置產)過戶給女方.但男方暗中增貸 不交貸款 離婚登記後 房 子被拍賣 請問可以告前夫背信嗎? 還是要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10-09 20:52

房地產法律問題】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因先父向共同持分人於54年買2分地,因賣方一再敷衍至今尚未辦理過戶土地雖一直由我們管理,但賣方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拒絕過戶。請問有其他法令確保 我的權益嗎?又買賣契約代書撰寫(代書已作古)但僅有蓋章沒簽字,賣方表示已忘記此事!請問該契約還有效嗎(一)?

【解析】

按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 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動產物權移轉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其以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應經二人簽名證明,否則法定方式有欠缺,依法不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31年01月01日上字第 3256號著有判例,是動產物權移轉設定,雖應以書面為之,惟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或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 經二人簽名證明者,即生效力。
是本案中的買賣物權契約,雖由代書撰寫,但即經出賣人及買受人親自蓋章,除有其他無效情事外,當屬有效;換言之,移 轉登記請求權雖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因買賣物權契約仍有效,買受人自屬適法占有已交付之土地,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註二)。故本案中的買 受人,自不須擔心,出賣人依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更甚者,占有被侵奪時,買 受人亦得以占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其妨害。」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土地買賣超過15年消滅時效
註 二:最高法院85年02月15日台上字第389號判例:「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 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 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參照。
註三:惟所謂占有人,必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最高法院64年09月12日台上字第2026號判例、42年08月14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老B 96-09-28 01:17

1.祖父於民國90年過世,留下的親人有祖母,姑姑(大女兒),叔叔(小兒
子)及我(長孫);我父親因為早年過世,請問我本人有繼承權嗎??


2.祖父過世後,叔叔向我索取印鑑証明,但未表明作為放棄繼承之用,
僅告知需處理一些祖父過世事宜,而今得知祖父名下動產登記
於姑姑名下,且過戶方式為分割繼承,請問未告知祖父有遺產的情
形下,又未告知向我索取印鑑証明是為放棄繼承之用,這樣算是侵
遺產嗎??如果我要取得應得之遺產該如何處理??


3.而今距祖父過是已過6年,該如何取得當年祖父名下遺產總數項
目??


4.若我蒐集到我叔叔與我談話內容中含有當時未告知我放棄繼承錄音,
是否可提出告訴??


5.如果放棄繼承難道法院都不會通知確認嗎??而我從來都未接獲任何通
知......

請惠賜高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