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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吊銷駕照 執行時間

  •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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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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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想請問 朋友因酒駕初犯酒測值0.27被臨檢 已做完筆錄和送地檢署 目前已經回來 因當場車被托走 還沒去領 目前判決書還沒收到 想問我只知道會被吊銷駕照 但判決書下來前 是駕照還可使用嗎? 那他可自行去托吊場領回車開回嗎? 而之後是還要開庭上法院嗎? 還是會直接收到簡易判決書呢?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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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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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死亡者,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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