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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公共危險罪

  • A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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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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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律師們,

    我在2014年9月4號被臨檢酒駕,酒測值0.39

    我很配合做筆錄那些,當天在派出所過夜,到早上去地院去士林地檢署開庭,可是我完全不懂完全在狀況外,法官就簡單的問我幾點幾分在哪被抓承不承認,就說會再寄通知書來,就放我走了,我完全不懂我現在要怎麼做?

    現在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我還是不知道要怎麼做?

    我的紅單要去監理所先繳嗎?

    可是我查網路說一罪不兩罰,所以還會有一張判決罰多少錢的通知嗎?

    駕照該什麼時候去吊銷?

    紅單上寫須在10月4日前到台北交通事件裁決所,我需要帶任何證件或什麼東西嗎?

     

    可以請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嗎><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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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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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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