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債子要還 追訴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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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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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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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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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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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已20多年 因生前和弟弟簽署欠款 欠債字書 前幾天我和它弟弟吵架 它說我父親生前有寫欠款 欠債字書說我要父債子還 我很不服多過了20多年了難道沒期限嗎
我該如何是好
您好!
父親20多年前過世,當時尚未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因此若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繼承人即應承受父親一切的債務。但一般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未及時中斷時效,該債權的請求權應已消滅,您可合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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