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大惡疾訴請離婚
- 陳彥彰 (Jeffr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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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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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純 :
承前大律師之說明,補充如下:
婚前患有梅毒,婚後仍無法根治,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有不治之惡疾」法定訴請離婚事由,若因為丈夫在婚前有這樣的情況你也知道,但仍與其結婚,則丈夫應無過失可言,你無法以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或離因損害(除非你丈夫不願去治療)。 法律上無所謂的不履行同房義務之情況,且主因是你丈夫有惡疾所導致,你的丈夫無法依此理由來訴請離婚。 你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向你的丈夫訴請離婚,並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婚後財產-婚後債務/2)。 以上說明,敬供參照,進一步說明,仍建議您備妥資料向專業律師諮詢,謝謝 !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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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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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只要一方罹有不治惡疾,不一定要以結婚後所發生做限制,使婚姻生活存有嚴重障礙,健康的一方配偶仍然有離婚請求權。惟曾有判例梅毒須達於不可治之程度,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因此經您必須蒐集雙方感情失和、致性生活不協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具體證明,讓法院認定雙方已無回復之望。
2.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其中必須有過失者,才可要求損害賠償,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等。您丈夫係因罹患惡疾,屬無過失者,且您在婚前即知道對方具有該項疾病,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除非您會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也必須給與贍養費。
3. 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均分配。建議委請律師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並協助您與丈夫釐清那些財產屬婚後財產及辦理財產過戶等手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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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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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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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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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您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而您亦須為無責配偶,若您有相關病例或錄音等證據資料,您應彙整再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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