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肇事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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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9 07:22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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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如您所述,您係酒駕初犯,又與被害人達成合解,則只要在偵察庭中向檢官陳明上開事實後,表達您願接受緩起訴之意願及條件,檢察官即會依上開法條考量您的情況,而決定是否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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