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以欺騙手段轉取服務費價差
- Ja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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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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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媽媽於103/10/27接獲房仲來電說有客戶出價1640萬元購買我家房屋,是否同意賣出?我媽先前已有和仲介口頭說若能賣到1610以上就賣出,因此媽媽心想服務費付30萬元,因此同意1640賣出。當晚仲介讓買賣雙方簽約,但仲介先拿出一張服務費用單要賣方簽名,成交價為1663萬元、雙方支付服務費53萬元,媽媽有詢問買方不用簽嗎?仲介回答買房等你簽玩就會簽,簽完回家媽媽才驚覺不對勁,仲介怎麼可以欺瞞說成交價為1640萬元,但實際價格是1663萬元,請問律師,房仲這樣的行為是否惡意騙取價差,我有機會將23萬拿回嗎?謝謝。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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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1 10:06 最後編輯日期:103-10-3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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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1個半月之租金。(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依上開函釋可知,不動?經紀業者最高得收取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不動?「實際成交價金」之百分之六。且應將所欲收取之報酬明載於委託銷售契約書。
依您之情形,不動?經紀業者應依照與您母親所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收取費用,且必須是依「實際成交價格」收取費用,否則即有違約之虞。此時您母親自不須給付超出契約約定部分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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