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棄養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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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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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您所述,您應是想主張您母親未對您兄弟盡到扶養義務,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您母親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減輕或減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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