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人跑去大陸,人消失不見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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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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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第2條:「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民事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本補充規定」
依您所述,您的債務人為台灣人,似是有台灣有戶籍,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督促程序,向其發支付命令,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再依上開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合國之法院申請認可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您債務人於中國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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