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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問題

  • sem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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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9:48 
  • 文章人氣: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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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今天11月13號凌晨開自小客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45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中午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以及留下前科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或是可以委由律師遞狀聲請有更大的機會呢?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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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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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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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2:32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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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一般來講,若檢察官於偵訊時曾提及緩起訴處分之細節,並詢問被告之意願及相關內容條件者,被告亦表達同意時,這樣的訊問程序下來當然可以看出檢察官有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自然不小,不過即使沒有這樣的訊問過程也不代表就沒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畢竟只要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均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緩起訴處分作為適當之偵結處分(性質上是有罪之處分,但效果上則接近不起訴處分),此乃法律所賦予檢察官之權限。因此只要案件尚未遭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都還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因此如若您很在乎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建議您還是可以趕緊在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具狀去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您代撰此部分之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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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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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建議您應該盡速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

    本所近日即有聲請成功之案例

    如有委任律師辦理撰狀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