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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工程問題

  • 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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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00:55 
  • 文章人氣:1354
  • 個人積分:2
  • 我是室內裝修工程/工程師,目前有一個案子狀況如下:

    我司承攬工程項目中防水工程,近日因為漏水事宜,原專業廠商(我下包)一直無法有效止漏,加上業主開幕營運時程緊迫,我司也決議替換原專業廠商做改善,但是業主發函說明:我司一直改善不完善,所以將自行尋找廠商做改善!

    我的問題:

    1.秉持雙方合約精神,業主方有權力在未與我司驗收點交前自行尋找替代廠商嗎?(關係到後續延伸費用扣款問題)

    2.有無相關保障我司權利的條文?(後續有可能法院見)

    ps:我司是很有意願處裡的,但現在業主有點強勢阻止我司進場改善!

  • Dylan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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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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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要先看雙方的契約如何約定,原則上必須先依照合約內容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工程進行中,對方可定時間限期你們修補,超過期限,對方可自行找廠商修繕費用由你們支出,所以相關信函,通聯將成為訴訟中的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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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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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違約之情,並符合契約解銷條款或是經對方催告仍未完工,否則對方不得任意請別人進場,應該先終止-->結算-->進場。

    2、相關條文甚多,先提供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3、建議現在就應該進行施工蒐證,並發函給對方,以利日後訴訟進行,並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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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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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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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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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依您所述,您所承攬之工程因有漏水之瑕疵,因此定作人(業主)自行另找人施工改善。則業主是否有此權利,應先以您與業主間之契約為斷。

    契約上之約定並不明確時,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在工作已完成後,業主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您修補,如您未於該期限內為修補時,業主方得自行修補,並向您請求費用,或業主亦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在該瑕疵屬重要時請求解除契約

    另如您是在工作進行中,業主發現因您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物會有漏水之瑕疵時,業主依上開民法規定,仍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您改善,如您不於期限內改善時,業主方得請另請他人為改善,並由您負擔費用及危險。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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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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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除方律師所引用之法律條文外

    本件關鍵即在於對方是否有發函限期改善,

    如無,則可主張對方違約

    如有且  貴司已逾期未改善,就可能無法對抗對方之主張

    此時  貴司還是可以監督第三人之施工情況,因為危險及費用要由  貴司負擔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