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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我該如何提告對方?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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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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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之前是名職業軍人

    93年下部隊服役時認識了一位學長

    之後95年他要我幫他貸款借他

    於是我貸了高雄三信跟台東企銀(今澳盛銀行)兩間

    共90萬(他借50萬)

    但因為他是老學長,不敢請他簽借據

    當初是用現金親手拿給他及現金匯款至他土地銀行

    我如何跟他追討???

    因為他一直賴著不還

    之前因為在軍中受他控制,一直不敢報上長官

    如今我退伍想討回這筆

    我本來要去追95年我用現金匯款給他的單據

    土地銀行那邊說要確切日期時間才有辦法調

    可我又忘記哪天

    不知該如何追起

    煩請律師們解惑! 感謝!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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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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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現在就是想追之前匯款給他的單據

    銀行方面說要確切日期才有辦法調

    這方面我該如何查起呢?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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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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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於20日內未聲明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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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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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當事人主張有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再者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已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此觀諸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意旨自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則原告應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借貸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及交付借貸款項等兩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要求提起訴訟求償,可能要思考的是對方否認相關借貸事實,您有沒有辦法舉證來證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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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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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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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先與對方談話並錄音存證

    再請對方簽借據及收據

    蒐集證據齊全後再提告為宜

    否則恐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徒勞無功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