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簽訂公司的保密協定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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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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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一個月後,前公司來電說我違反當初就職簽的保密協定,說要發存證信函給我
原因是:
1.說我原先使用的mail裡面有公司配方及資料有轉寄給其他人(公司之前是用yahoo 信箱當公司聯絡電子郵件),我不知道為甚麼我都離職一個月了 還能看到我個人yahoo信箱資料?
2.轉寄的部分是因為我有把之前mail的資料轉寄給我現在公司個人使用的mail,不管是自己的個人資料還是公司之前的資料,但是我沒有寄給他人,只有我自己
請問
1.我這個動作是否違法了? 會不會被關?
2.收到存證信函後,我該如何呢? 我人目前在大陸,是以前台灣公司要發函給我
3.公司為何還可以看到我個人信箱資料,這是合法的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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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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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您擔任公司職務時可以得到公司的機密資料,若於離職後將原公司郵件資料轉寄到現在任職公司的郵件內,恐有洩漏原公司重要資料予新任公司之虞。因此有違反僱傭契約中有保密條款的問題,若您的行為確實違反條款,且因原告公司可提出資料證明損害,原公司即可提起訴訟要求您賠償違約金。
2.建議與原公司取得聯繫,盡量能達成和解。
3.若該信箱係屬公司提供之公務用郵件信箱,公司則可在您離職後檢查該信箱有無不當使用之情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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