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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懷孕 (急

  • 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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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2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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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現已滿17 男方23歲 發生性行為時女方是自願且已滿16歲 在交往期間女方半夜自己偷跑出門 所以女方家長完全不知情 是在發現懷孕而小孩已有15週 女方主動跟家長告知有交男朋友並且已懷孕 男方與男方家長都有意要解決事情 也有到女方家與女方家長談 想娶女方也願意負責照顧女方與小孩 但女方家長不願嫁女兒 寧願自家養這個小孩 但女方堅持要跟男方結婚 導致女方家長決定提告且想強制拿小孩 Q1、女方家長要提告會有什麼罪成立? 會有易科罰金?如果關會關多久?或者只是緩刑? 還是會無罪? Q2、女方懷孕已17~18週不願意拿小孩 如女方家長帶女方去醫院堅持要拿掉 是只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就可以還是說也需要女方簽名? Q3、小孩17~18週大了拿掉不犯法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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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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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女方17歲且自願發生關係,男方不會有刑責,但對方如果提告,案子還是會進入偵查,小孩部分,女方本人不願意拿的話,其他人不能強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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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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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與已滿十六歲之男女於未違背其意願之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但不排除其家長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主張違背其意願)提告之可能,此等情形則最好能提供相關佐證加以證明雙方合意性交之事實。在民事責任上,其父母有可能以您不法侵害其身分法益而請求損害賠償
    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又按刑法第288條第1項設墮胎罪之規定,胎罪所保護的法益,是胎兒的生命、身體之安全,因此除非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的各款情事施進行人工流產,否則婦女自行墮胎是違法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法律的定義上,?胎與人工流產應為不同之概念,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981條
    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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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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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件不至於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然因對方未成年,故若有翹家之行為,會有和誘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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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15 23:19 最後編輯日期:113-09-1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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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4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壹、本案回答:

    • 女方現已滿17 男方23歲 發生性行為時女方是自願且已滿16歲 在交往期間女方半夜自己偷跑出門 所以女方家長完全不知情 是在發現懷孕而小孩已有15週 女方主動跟家長告知有交男朋友並且已懷孕 男方與男方家長都有意要解決事情 也有到女方家與女方家長談 想娶女方也願意負責照顧女方與小孩 但女方家長不願嫁女兒 寧願自家養這個小孩 但女方堅持要跟男方結婚 導致女方家長決定提告且想強制拿小孩 

    Q1、女方家長要提告會有什麼罪成立? 會有易科罰金?如果關會關多久?或者只是緩刑? 還是會無罪? 

    答:(一)16歲以上之人有性自主權,如果是合意性交而沒有性交易的話是合意性交本身是無罪的行為。

    (二)但是如果有拍裸照的話可能會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1年以上)、36條第2項(引誘拍攝,3年以上)、36條第3項(違反意願拍攝,7年以上)的問題。

    (三)如果是你的行為讓他脫離家庭,可能會有和誘罪的問題。

    Q2、女方懷孕已17~18週不願意拿小孩 如女方家長帶女方去醫院堅持要拿掉 是只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就可以還是說也需要女方簽名? 

    Q3、小孩17~18週大了拿掉不犯法嗎?

    關於人工流產部分,相關法條:

    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刑法第289條: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條: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不是合法墮胎的話連醫生都有刑事責任,參考判決摘要:「而該診所醫師陳○松係成年人,於獲悉乙女來意,並以超音波檢查確認乙女懷孕約7 、8 週後,明知乙女未婚且係未滿18歲 之少年,如欲施行人工流產,縱有優生保健法第9 條第1 項 所列得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仍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始能為之,然乙女僅有蕭○棟 陪同,並表示不願讓其父母知悉懷孕之事,陳○松意圖營利,基於受懷胎婦女囑託而使之墮胎之犯意,未徵得乙女之法定代理人甲男同意,逕行開立俗稱RU486 之美時保諾錠( 下稱RU486 錠)1 顆及子宮收縮劑3 顆予乙女,並收取墮胎 費用新臺幣(下同)2,600 元,經乙女當場服用RU486 錠1 顆,隔日在家中再行服用子宮收縮劑3 顆後,即因子宮收縮 、下體出血而墮胎得逞。」。

    肆、本所承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經驗一覽表: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散布)(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檔案名稱、未發現)。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檔案名稱、學歷、工作、未查得)。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79)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V3號緩刑判決。

    (18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使未成年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女生供述不一致且刪除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v9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滿18歲之人與未滿18歲女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罪嫌)(甜心花園)(主觀上認已滿18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1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8)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經員警檢視其電腦內容均無不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v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9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依證據女生主動提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v6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3V0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年齡答辯)。

    (197)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電驢,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6V6號不起訴處分(檢查電腦、盜用IP所在多有)。

    (19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V8號緩刑判決。

    (20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V4號部分無罪判決(恐嚇案,不屬被告或一般人可得預料傳送恐嚇訊息後可能會發生之因果歷程)(適用法條爭議兒少36條第1項、36條第3項)。

    (204)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年齡答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v6號不起訴處分1件。

    (20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2項),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v1號不起訴處分書(證據法則上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

    (21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v4號緩起訴處分書(認罪和解緩起訴)。

    (212)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v5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21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散布未滿18歲猥褻物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v9號刑事判決(告訴代理、和解)。

    (224)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易科罰金、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判決(竊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爭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V5號判決。

    (22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1項製造、散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V2號緩刑判決。

    (22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緩刑判決(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V6號刑事判決。

    (233)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號緩刑判決。

    (24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3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4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7)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V6號不起訴處分。

    (25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2項未滿18有對價性交罪嫌,年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v8號不起訴處分。

    (25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v8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itcomet,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緩起訴處分。

    (26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3項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第5項、第38條,調解),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v5號緩刑判決。

    (26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搜索扣押、檔案名稱檔案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v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28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v2號判決(二審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撤銷改判)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4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