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建物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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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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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今天甲有塊土地,其兒子在土地上一部分興建房屋,當初是經過甲同意興建,之後兒子去設籍,有稅籍資料但並無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無簽約,更沒有租金支付,這應該是屬於無償關係吧??
那今天甲要賣土地,其兒子房屋已興建40幾年,是否可請求兒子拆屋還地或恢復原狀??其拆屋及當初興建房屋的費用,甲應該不需要負擔吧??
若今日甲跟乙已成立買賣土地契約,那乙是否可以請求甲的兒子拆屋恢復原狀??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拆屋費或購其房屋的費用??
因為代書說,這種建物因為兒子有所有權,所以跟甲買土地,還需要跟其兒子買建物才能重新整地,不然是無法動其房屋的,請問這是對的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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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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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沒有租金支付,確實屬於無償關係,並不會有優先購買權之問題。
2.可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並限期對方拆屋還地,
甲不須負擔拆除費用。
3.乙於土地過戶後亦可訴請甲拆屋還地及請求不當得利,不必負擔拆除費用。
4.代書的說法並不正確。
本所有多項辦理此類型訴訟之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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