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人壽要求退回當初發的底薪

- 陳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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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1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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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民國100年當時進入台灣人壽
與公司簽下一份契約書
內容為 公司每個月發底薪15000 若是未做滿6個月
這筆錢必須退還
而我在兩個月後 由於跟主管理念不合 離開該公司
台壽那邊也請律師發支付命令 我已經提出異議 目前進入要開庭的階段
我疑惑的部分是:
我每天7:40前就上班 直到晚上8~9點才能走
每天都在公司待超過12小時 假日(六日)也要求我們不能純放假
必須去找客戶 並且要回報跟對方談話內容跟狀況
我有確實在上班做事 也有招攬到客戶 替公司招到業績
這部分難道他不用支付我任何的薪水
而因為簽約的部分 就得將那些他支付過的薪水全部退還?
等於完全做白工
法定薪資最低連工讀生每小時都有100以上 這樣的話不就等於我完全沒有薪水 甚至連額外強迫留下來的加班時間 也都沒有所謂加班費
我覺得這樣非常的不合理
但因為一開始我簽約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就簽了 因此我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必須退還他這筆款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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