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妨礙家庭訴訟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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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1 12:2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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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貳、次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
參、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依所述之line對話內容,再傳訊證人,勝訴機率是大的,對小孩的扶養費不因離婚就可不付,所以離婚時可併同請求定扶養費金額,一次處理好,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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