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竊提告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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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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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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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Lin,
首先您請向當時承辦員警詢問是以「侵占遺失物」或以「竊盜」罪送地檢署,前者由於是小罪,又您已經尋回遺失物,所以由檢察官之立場而言應無再調查之必要。但如係以「竊盜罪」送案,可能有傳喚您作證的可能性,但由於本案人贓俱獲,檢察官有可能直接作成處分,屆時您不必再跑一趟。另,無論是侵占遺失物或竊盜都是公訴罪,沒有撤回告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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