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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幫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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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6 09:20 
  • 文章人氣: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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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開留言,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否則至多僅有誹謗罪。

    2、換言之,倘若是私訊辱罵不會成罪,倘若是傳述具體影響名譽的事件,則成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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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6 11:26 
  • 文章人氣:345
  • 個人積分:414
  • 律師評價:158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574號
  • Dear Ling,

    本案之爭點有二:

    一、該臉書隱私設定是否為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二、在該段對話中是否有提及被害人之名稱、暱稱或綽號等足以識別其人之方式,若係自己解讀之結果或對方用隱晦方式侮辱則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因為有對號入座之嫌。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