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和解之後又提告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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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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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為常見之解決糾紛方式,依民法第七三六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一如買賣、贈與、租賃等僅為契約的一種類型,只是其特色在兩造彼此相互讓步以定紛息爭。
因和解契約與法庭上之訴訟上和解不同,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直接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故為確保和解契約之實現,最好於訂定和解契約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以免和解契約也發生類似買賣、租賃等契約,債務人違約不履行之情形。
另依民法第七三七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即當事人因和解讓步所拋棄之權利均將歸消滅,原則上不得再行主張,至於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由和解契約之約定內容取代,一以該和解契約內容為準。二、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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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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