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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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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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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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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29章之規定: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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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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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對方所述不實,仍會構成誹謗罪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張源傑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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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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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您所敘述之事實,對方可能涉及之犯罪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誹謗罪有一個特殊規定,就是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則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而能不被處罰;但是,誹謗之事實只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然不能免責。
按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判例認為「上訴人在報上刊登啟示,指告訴人竊盜騙款,此項竊盜騙款並非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但書所謂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如上訴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即應不罰」。依此判例之意旨,倘若確實有偷竊行為,對方之對外宣稱之偷竊行為,恐非誹謗之犯罪行為。但是,對方尚有屢勸不聽冥頑不靈等誹謗內容是否屬實,目前資料尚未充足,實有詳加討論之必要。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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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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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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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公司對外散布對您不實評論之證據,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公司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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