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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電失竊尋回後,檢察官不起訴收購贓物的電腦業者

  • K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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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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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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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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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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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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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再議翻盤的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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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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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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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 ... (恕刪)

    所以陳律師是建議不要再議了嗎?

    上述是刑事部份,那如果依我現在狀況去向這位電腦工坊老闆提民事賠償

    是不是勝算也不大?

     

    因為這樣子有點求償無門不知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忙解個解惑,謝謝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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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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